betway必威灾后法律知识90问答|法律服务团送锦囊⑧

2024-10-12 04:56:31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必威官网今年第11号超强台风“摩羯”在我省登陆后,造成了严重灾害。省司法厅深入学习贯彻习对海南广东等地台风灾害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厅抗击台风“摩羯”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全省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积极投身抗击台风、灾后重建、法律服务等工作。近日,由省律师协会指导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成立20多名专业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针对台风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企事业单位灾后重建等民生问题,编辑完成了《“摩羯”台风灾后重建法律知识90问答》。自9月14日起,“海南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将开辟“灾后法律知识90问答”专栏,每天线道问答题,努力为灾后重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随着夏季的来临,高温、烈日和潮湿的空气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常客”。在这样的季节里,中暑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中暑不仅会让人感到不适,严重时还可能危及生命。因此,了解并遵循一些防中暑的提示,对于保护我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答:因台风天导致房屋损毁的,需要进行维修、赔偿的具体责任承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导致房屋损毁的具体事件原因来确定。

  律师解析:维修赔偿的具体责任承担以约定优先:如果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的维修责任归属,那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由出租人负责,而室内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那么在台风过后betway必威,如果是房屋屋顶被掀(主体结构问题),则出租人负责维修;如果是承租人自行安装的空调外机被吹落(室内设施相关),则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合同可能还会规定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比如,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需要维修的费用,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由出租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分担”,那么在台风造成房屋损坏维修时,就按照此约定执行费用的分担。

  无约定时的一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照通常理解,不可抗力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指自然灾害,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但一般的自然灾害不应当认为是不可抗力;第二,指社会事件,即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暴乱等。台风天气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否适用免责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台风所导致的事件是造成房屋损毁的唯一原因,并且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可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在此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及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对实质影响租赁物约定用途的房屋破损部分应当由出租人负责维修。例如,对于因台风导致房屋的结构性损坏,如房屋外墙、屋顶、承重结构等因台风受损,出租人有责任进行维修。因为这些部分属于房屋的固有结构,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基本居住条件。而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自行添加或改动的部分,如承租人自己安装的门窗防护栏、装饰性的外挂物件等因台风损坏,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规定,对于出租人应负责维修的房屋破损部分,出租人经通知后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费用。

  如果是因出租人或承租人自身过错导致房屋在台风天气中受损,那么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维修责任。例如,在台风到来前,承租人已经向出租人请求维修解决房屋已有的破损问题,但出租人应维修而未维修,导致房屋进一步损毁的,则应由出租人对此承担相应维修赔偿责任;若是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未尽到合理的防护义务导致房屋损坏程度加重(如在台风来临前承租人未关好窗户导致雨水大量灌入,加重了室内墙面损坏),承租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维修赔偿责任。

  72.被保险人因台风受灾后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因此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答: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履行减损义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律师解析: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履行减损义务,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例如,投保的仓库内商品被水淹,为避免商品继续浸水导致损坏程度加重,商品所有人或管理人将商品转移而支出的费用,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但需要注意的是,履行减损义务,不应超出必要的、合理的限度,否则超出部分保险公司通常不予以理赔,即商品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近选择合适的转移地点,而不是任意选择转移地点。

  答:车辆涉水熄火后不应再强行点火,否则对发动机造成的“二次损坏”,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

  律师解析:车辆涉水熄火后,如再次强行点火,可能会造成发动机活塞、缸体等严重磨损,甚至会导致发动机报废。实践中,如涉水熄火后驾驶人员强行点火,对发动机造成“二次损坏”,那么此时对发动机的损坏通常会被视为车主自身的失误所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应视造成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否在承保范围内,此时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并非因“涉水”,而变为“人为”,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驾驶人员正确的做法应是在发现车辆涉水并熄火之后,关闭发动机并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提交相关理赔申请以及请求拖车救援等事宜。

  答:行为人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承担损失的比例应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判定。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台风影响天气恶劣,且相关部门也发布了强台风、强降雨相关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驾乘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台风天中车辆出行可能遭遇的风险应当有基本认知。故而,虽然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故主要原因是自然灾害,但驾乘双方对人身损失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如果乘坐人在行驶过程中,基于风险预判曾阻止驾驶人继续前行,但驾驶人不听劝阻继续前行的,那么应认定驾驶人的过错程度更高。

  75.台风天气导致雨水灌入房屋,造成房屋积水,承租人未及时排出积水导致房屋受损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如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房屋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天气中,如果雨水灌入房屋造成积水,那么承租人在应知、能知积水情况以及能够采取排水措施时,应当及时将积水排出。如果承租人未及时将积水排出,则可能构成怠于履行保管房屋的义务之情形,那么对于积水造成租赁物的毁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答:要根据亲属失踪的原因和时间作区分处理。如亲属疑似被侵害失踪,那么应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如亲属属于一般情况下的下落不明(失踪),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律师解析:台风天导致亲属下落不明(失踪)的,要根据是否存在被侵害情况,区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还是一般失踪案件处理。

  如亲属存在《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是指具体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员: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5.失踪人员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规定的疑似被侵害情形,可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查找疑似被侵害人失踪人员信息工作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失踪地不能确定的,由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以及第五条:“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警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向失踪亲属的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警,向公安机关提供亲属的相关信息或线索,包括亲属的特征、穿着、可能的去向等,请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或者在网上发布寻人启事,利用社交媒体和寻人网站的力量,扩大寻找范围。

  如亲属属于妇女、儿童,认为亲属被拐卖的,可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的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不存在时间限制。

  如亲属属于一般失踪,不存在被侵害的情况的,可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亲属为失踪人或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亲属死亡。

  答:台风后公共区域发生漏电、触电事故的责任主体可能包括供电部门、电线产权所有人、设施管理者以及事故受害者,具体责任划分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律师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对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台风天公共区域发生漏电betway必威、触电事故后,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如下:

  1.供电部门:如果供电部门未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漏电事故发生,那么供电部门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供电公司正常供电且履行了供用电合同中的义务,没有过错或违约行为,则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电线产权所有人:电线产权所有人有责任确保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建设和维护符合安全标准,以及在灾害预警前进行电源线路的安全检查与排查,以确保公共安全。如果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得到及时处理,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事故责任主体。

  3.设施管理者:电力公司等电力设施管理者有责任确保其管理的设施在出现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以保障公众安全,因未能及时处理漏电问题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死者本人:在台风天气恶劣的情况下,行人应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避免涉水行走以防触电,死者本人可能因未及时观察环境、在危险路段行走等原因而承担一定的责任。

  78.车主在未购买车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停车场管理人或物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在未购买车险的情况下,车主在台风后仍然可以要求未尽管理义务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或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析: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并缴纳了停车费的情况下,车主与物业公司或停车场管理人形成有偿保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或停车场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的排险、抢险和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在台风的重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或停车场管理人未能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或未能及时通知车主移车以避免损失,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安全提示或者管理义务,那么物业公司或停车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当路边的树木、广告牌被台风吹倒后砸坏车辆时,赔偿责任主要由树木或广告牌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前提是他们不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并且没有过错。同时,车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赔偿来减轻自己的损失。

  律师解析:如果车辆有保险,特别是车损险,那么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车主首先应联系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支持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可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如果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保险不涵盖这种情况,那么需要确定责任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如果树木或广告牌的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维护义务,那么他们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管理人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维护义务,导致树木或广告牌倒塌,那么他们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居民家的窗户玻璃因台风破裂掉落砸坏他人车辆,该户居民是负有赔偿责任的。

  律师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betway必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台风影响下,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控制方)等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如未将窗台上的物品搬离或未关好门窗或明知门窗有安全隐患而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会因为存在上述过错而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窗户玻璃因台风破裂掉落砸坏了他人车辆,该户居民作为窗户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如果无法证明自己采取了适当的预防措施,那么他们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如车主明知有台风天气而未妥善放置、保管其车辆,亦有过错,依法减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实际控制方)的赔偿责任。

搜索